受疫情影响,上海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用能减免吗?手续上应如何应对?
  • 2020-03-05
  • 李淑芹


受疫情影响,国家层面和各地分别出台了社保费用的减免政策,上海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用能减免吗?能减免多少?手续上应如何应对?本文就来解答如上问题。

 

  一、上海用人单位社保费用的减免幅度和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类型不同,上海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能减免社保费用的幅度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人社部发〔2020〕11



沪医保待(2020)11









险种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

失业、生育保险




地区

企业类型

阶段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个人

湖北

全部

2-6月

免缴

×

免缴

×

免缴

(待探讨)


其他省份

中小微企业

2-6月

免缴

×

免缴

×

免缴

上海降0.5%,至10%,且至12月止。

×

大型企业

2-4月

减半

×

减半

×

减半

×



注:1、中小微企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表示不能减免。










 

需注意的是,上海现在尚未就沪人社办(2020)44号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用人单位目前最好的做法是在“上海社保”上申请 “延缴报备”,并不要在社保扣缴账户上留款,使其处于扣缴不到的状态。

 

  二、上述减免外上海在社保方面的其他援企稳岗政策


除上述减免外,《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在社保方面还有如夏援企稳岗政策:


(1)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3)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三、上记规定相关政策法规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4、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沪医保待(2020)11


2020年2-12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0.5%降至10%;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现行的11.5%降至11%。


CCTV法治频道第一季《律师来了》大型公益服务优秀律师

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融孚所劳动人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李淑芹

联系电话:1381-782-5158   邮箱:shuqin.li@sg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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